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与深化,国家医保局对医保领域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明确表达了对医保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在这一立场指导下,医保部门积极运用大数据筛查等现代科技工具,深入挖掘医保数据,实现了对潜在风险点和异常行为的精准识别,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率,为有效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1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惩治“微腐败”须用铁拳头》一文,点名医疗“微腐败”。 其中表示,腐败存量未清、“拍蝇”仍需加力;“微腐败”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农业农村等各领域,仍然呈现量多面广典型特征;要推动资源、力量下沉,改变基层监督办案薄弱局面,集中优势力量突破一批典型案件;以更大力度清理存量、拓展案源。 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入手,突出重点、靶向发力,用好专项治理、点题整治等工作方法,找准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微腐败”的具体表现,瞄准教育、就业、医疗等重点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开展清理整治,让监督的“放大镜”更加聚焦,让整治的抓手更加精确。 11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深度关注丨让更多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详细揭露了基层医疗机构设备、耗材采购等环节的腐败问题。 在大批资金和采购指标的“利诱”下,基层腐败行为也逐渐滋生。 据悉,近期各地通报中不少涉及基层医疗机构,涉及套取资金、违规送礼、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挂床住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等行为。 文章指出,纪检监察机关靠前监督、精准监督,严肃查处基层医疗机构在设备、药品、耗材采购及工程建设等关键环节的问题。 从相关案例来看,涉及基层医疗机构的案件主要呈现违纪违法环节集中、“关键少数”涉案较多、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等特点。 同时文章重点提出,在医疗设备采购上,个别基层医疗机构“一把手”设法帮助特定关系人提前应对、提升中标几率。在药品耗材供应上,个别人员利用“统方”为医药代表谋取利益,少数基层医疗机构“一把手”利用职务影响力把控采购,借机收受贿赂。 10月29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长治市医疗保障局竞争性磋商第三方医保基金监管服务采购项目的结果公告》,确认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负责该市直53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检查全覆盖工作,服务期限为1年。 无独有偶,10月24日,重庆市也发布了《医保基金飞行检查购买第三方服务的中标结果公告》,由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全市41个区县的联合交叉检查,实现检查全覆盖。数据处理对象涉及全市615家医药机构。 此外,儋州市、沙湾区、西安市长安区等地的医保局也发布了类似公告,对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大数据筛查和现场检查。 正所谓,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随着第三方机构和大数据技术的引入,医疗大检查的“颗粒度”正被不断细化,以往那些不易被察觉的“问题”,正逐一暴露在阳光之下。 粗略估算,近一个月内,这几个地区近千家医疗机构将被检查。足可见,智能化大数据在医保基金监管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布了《前三季度全国追回医保资金160.6亿元》。报道中,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副司长谢章澍表示,当前医保基金监管力度持续加大,但形势依然复杂。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从推动飞行检查扩面、做实自查自纠、强化大数据监管、健全长效机制、加大曝光力度等方面持续发力,坚决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 毫无意外,随着各地持续运用大数据筛查手段,不断扩大监督检查范围,在大数据平台的赋能下,医保基金监管必将更加科学、透明。 未来医保部门想查,大概率也不需要到现场检查,先利用数据模型分析,直接突袭一击即中。 因此,所有医院、企业也必须尽快摒弃过去传统、粗暴的生存模式,停止野蛮生长,向智能化、精细化管理进发。
2024年以来,辽宁省、湖南省、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多地发布了医药代表管理的相关通知,其中,多地明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并对接待的禁止行为作出明文规定。 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上下滑动即可查看更多) 7月29日,江西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登记建档,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建立本医疗机构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对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进行预约接待,对未提前预约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还建立了两个“负面清单”: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分别对拜访和接待双方的禁止行为作出明文规定。
(上下滑动即可查看更多) 6月21日,海南省卫健委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五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定学术交流对象、定学术交流内容,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一律不予接待。 《规定》中还列出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与医药代表接触时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产品销售量等相关信息;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月5日,湖北省药品监管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通知》。 明确要求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备案管理;明确医疗机构按“六明确”要求建立接待制度:明确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实行预约管理;明确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并且逐步完善诚信档案。
2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健委发布《兵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准则(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的细则,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私自会见医药代表。
(上下滑动即可查看更多) 2月4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福建省药品监管局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医药代表不得有的7种情形。 1.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2.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3.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5.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6.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7.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文件还明确指出,医药代表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被发现后,“第1次由医疗机构将情况通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2次由医疗机构约谈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3次由医疗机构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 (上下滑动即可查看更多) 1月26日,湖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廉洁诚信守法经营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其中明确,各医药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学术推广和产品销售管理,规范企业医药代表和销售人员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学术推广、产品销售活动,发现医药代表、销售人员违法违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严肃处理。 此外还强调,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上下滑动即可查看更多) 1月18日,辽宁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召开辽宁省医药行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发布会,发布《辽宁省医药行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明确了7条医药代表的禁止行为。 1.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2.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3.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 4.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 5.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6.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 7.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 8.不得隐匿药品不良反应; 9.不得违反其他相关法规。 (上下滑动即可查看更多) 1月15日,安徽省药监局也发布了《第七分局发布提醒告诫函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向药械企业发出提醒告诫函,要求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对医药代表的7种禁止行为进行了重申和明确。 文章明确,下一步将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切实加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检查、督查,对典型案件,将依法严厉查处。 《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中也明确,强化准入标准及行为指引,不断完善医药代表管理,构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防范商业贿赂的系统监管体系。 在新医药监管新形势下,医药代表须尽快回归并强化专业属性、剥离销售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