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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26年后患者死亡,医院被判赔151万!

归去来兮 2024-10-18 03:43 PM 215人围观 杂谈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个有关输血后时隔26年,患者因丙肝死亡后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声称患者是因输血导致感染丙肝,最终导致死亡。


输血后时隔27年,为什么患方能胜诉,医疗机构为什么败诉被判赔偿呢?首先我们来看看案例介绍。






1993 年 3 月,患者在河南焦作A医院住院,行脾脏切除术,住院期间有输血。


2018 年 6 月,患者因腹部不适伴呕血入A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消化道出血,后进一步确诊为「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行食管静脉曲张套扎术,好转出院。


2018 年 11 月,患者再次因不适收住A医院感染科,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


2018 年 11 月~2019 年 10 月,患者多次因「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住院治疗。最终于 2019 年 10 月因病治疗无效去世。


随后,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患者家属认为,在 1993 年那次输血是导致患者感染丙肝的唯一途径。认为正是医院当时的输血操作给患者带来了这场后来致命的疾病。


医院方面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并进行了辩称。医院指出,丙肝的传播途径具有多样性,不仅仅局限于输血这一种方式,像体液传播、母婴传播以及性传播等都是可能的传播途径。所以,他们认为不能仅仅因为患者曾经在医院输过血,就直接认定输血与丙肝感染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患者在其他生活场景中通过其他途径感染丙肝的可能性。


双方就此问题陷入了激烈的争辩之中,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以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的规定: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患者家属提供的证据已排除家族传染、母婴传播,而被告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给患者所输系合格血液,亦无证据证明其输血行为与患者感染丙型肝炎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推定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输血行为与患者患丙型肝炎存在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医方的输血行为与患者感染丙型肝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本案的事实,本院确认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最终医院被判赔偿1513911.85元。




时隔26年,因果关系无从确定

判决医院赔偿的关键是什么?


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遵循着 “谁主张,谁举证” 这一基本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提出某种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的责任。然而,在涉及输血感染疾病的这类案例中,情况却出现了一些特殊变化。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医疗产品提供机构或者血液供应机构需承担证明所提供的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


回顾本案,当患方已经举证不存在母婴传播及家庭传染等可能途径时,被告医方需证明其为患者所输注血液没有携带丙型肝炎病毒。


如果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明文件,如输血合格证明或保存的检测记录,法院便有可能驳回原告的诉求。然而,如果医院或血液提供机构无法提供这些存档证据,法院则会基于证据不足作出不利于医院的推定。正是因为对于该关键证据,院方举证不能,哪怕原告无法提供更多直接证据,法官也可能基于医院的管理不严或检查不当,判定其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随着医疗水平提升,检测手段更新,现在临床输血相关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和规范,出现此类因输血前检查缺失而导致败诉的情况非常罕见。



26年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对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但是对于医疗侵权案件,由于医疗案件的特殊性且专业性,《民法典》特别规定,医疗侵权案件应当是自知道或者应当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因医疗侵权行为一直存在(医疗损害),诉讼时效并未中断。所以26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但是如果患者是在2018年11月确诊了丙肝肝硬化,在2019年10月死亡,那么在这段时间里,诉讼时效便发生了 中断,从2019年10月开始计算3年。如果家属在3年内未再起诉,则会超过诉讼时效。



26年前并未有输血条例

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在《管理办法》中开始对临床用血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


而在1993年,也就是当事人行手术治疗的同年,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在此之前,国家层面上并未对输血前检查进行规定,因此,医疗机构如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也不算过错。


但是,上述案例发生在河南焦作。1992 年,焦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输血及血源管理的通知》,要求辖区内的医院在进行输血治疗前,对病人进行肝功、乙肝五项和丙肝抗原测定;进一步加强输血队员管理、严格进行体检,在抽血前必须进行乙肝五项和丙肝抗原测定。


基于河南焦作的《通知》,法院可以根据以上进行判决指导和做出判决的法律依据,以A医院未能履行输血前检查为由,判决A医院承担部分乃至全部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焦作市,乃至河南省在当时未对输血进行更加细致的要求,如不要求输血前必须查输血前四项,那么在本案中,A医院则不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医院赔偿后

是否可以向血液机构提供者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新的《民法典》也基本继承了上述的观点。这也就意味着,患者即可以向医院提起侵权诉讼,亦可以向当地的血站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均有向两者提起诉讼的案例。但是一般向医院提起诉讼的比较多,其中原因一般是是基于便利性和相对性。在医院进行了赔偿之后,其实医院可以向血站追偿,但是在实践里,这种情况很少。具体为何,相信每个战友都心中有数。



相似案例不同判决

医生该怎么做


在类似的输血感染案例中,尽管案件情节相似,但判决结果却可能大相径庭。


1995 年患者李某也因疾病而接受了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由于病情需要进行了输血操作。


2020 年,李某在一次常规体检中被查出患有某种血液传播疾病。家属得知后,第一时间联想到了 25 年前的手术输血经历,认为李某的疾病是由当年输血导致的,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与前一个案例不同的是,在这起案件中,医院保存了较为完整的医疗记录,包括当年输血的详细流程记录、血液来源的相关凭证以及对血液的严格检测报告等。同时,医院通过调查发现患者李某在术后多年间有过多次在不正规诊所进行输液治疗的经历,且这些诊所的卫生条件较差,存在感染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在法庭上,医院提供了这些有力证据,证明患者存在通过其他途径感染的可能性。最终,法院经过审慎判断,认为医院已尽到合理的举证责任,判决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这样的情况,医生和医院该如何应对?律师认为,最重要的是确保每一步医疗程序合规,严格执行医疗标准,并保留完整的医疗记录和凭证。只要做到这些,绝大多数情况下,医院和医生都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医学之声、全科周大夫、学术志录

来源: 检验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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