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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技师之殇:无资格签发检验诊断性报告

归去来兮 2024-8-13 05:42 PM 268人围观 杂谈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官方公众号雨花健康连续发文2篇,曝光了辖区内某医院任用外科医师从事妇科工作,同时出具超声、检验报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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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篇文章的案情简介中可以明确,该骨科医师因从事妇科诊疗的违法行为,其本人和所在医疗机构分别被罚款11000元。


看到这里,笔者突然想到一个问题:未取得检验资质的专科医生自行出具检验检查报告单属于违法行为吗?


案情中提及,该骨科医师同样还出具了一份影像报告和检验报告,虽然执法机构并未就该行为另案处理,但这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不违法。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使该行为同样属于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也不会再二次判罚。

    

出具检验报告

应当具备哪些资质?

  
根据2016年发布施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2020年8月开始施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 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 医学检验实验室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然而事实上,检验行业并不存在执业准入资格的门槛限制。

业内虽然一直有专家学者呼吁设置医学技师准入类职业资格,但根据国家卫健委对于《关于建立“医学技师”执业准入体系并纳入职业资格目录管理的建议》做出的答复:

  • 医学技术类人员现在虽无准入考试要求,但仍需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定其初、中级水平,该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高级需参加高级职称评审,职称通道畅通,评价体系较为完整。

  •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目前,设置医学技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缺乏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显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包括检验在内的医学技师都不会建立执业准入体系。

所以,医学检验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应当是“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很好理解,指的是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和主任技师职称,【相关专业学历】应该包含哪些呢?

很遗憾,笔者并未查见有明确规定的文件。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检验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现场审核时对考生的专业要求也并不严格,只要在检验科实际工作,护理、生物技术等很多专业都可以报考,临床自然更可以。

所以,客观来说,这个相关专业学历的要求非常宽泛。

当然,这两年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各地对于考生的资料审核愈发严格,不仅是针对挂靠,同样对于考生专业的要求也更为严格。

综上,出具检验报告最主要的要求应当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即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和主任技师职称。

然而,现实中护士、厂家工程师等无资质人员做检验被判罚的案例有不少,但确实没有找到专科医师因为出具检验报告被判罚的案例。仅找到2例尚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从事检验工作的判罚案例。

  • 2022年,重庆某骨科医院使用未取得临床医学检验相关资质证书的医学生、医学毕业生独立出具检验报告单,同时未按规定填写检验报告单、碎石治疗同意书等病历资料,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该院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 2023年7月18日,祥云某医院因为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及检验相关资格证书的临床专业毕业生杨某,被当地卫健局执法人员判定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处11000元的行政处罚。

  

要求更为严格

临床诊断性报告 VS 描述性报告

  

再深入一点,在普通的检验报告单之外,还存在要求更为严格的临床诊断性报告。

早在2004年,卫生主管部门就已经明确医技人员禁止出具临床诊断性报告,但可以出具数字、形态等客观指标的描述性报告。临床诊断性报告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

另外,根据2001年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医师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所以,具备出具临床检验诊断性报告资格的应当是执业注册为医学检验、病理专业的执业医师。

卫生主管部门也曾就影像诊断报告的出具问题作具体批复。


  

同理,前文提及的骨科医师“外科专业”与“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是临床类别医师的两个执业范围,执业范围仅为外科专业的医师在临床工作中可以使用临床检验报告单观察病情,但不能出具临床检验诊断性报告。
    

检验技师不能出具?

难以实现的“统一”检验诊断报告

  

解读完上述内容后,笔者心里有一个疑问:相关执业医师可以出具检验报告,但相关检验技师却禁止出具临床检验诊断性报告。


关于检验诊断性报告,具体的定义和内涵既没有卫生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也没有业界专家的行业共识。一边是卫生主管部门的明文禁止,另一边却仍然是不清晰、不明确的概念。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统一模式的检验诊断报告难以实现。具体体现在:

  • 专业跨度大

检验作为临床重要的平台学科,面向全部临床医学领域。

  • 检测样本种类繁多

包括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渗出液、漏出液、灌洗液以及病灶部位取样等。

  • 检测内容多方位

包括数量、形态、结构等。

  • 检测要求同时关注多个层次

如细胞、蛋白、核酸等。

  • 检测成分多维度

比如仅仅血常规检验就包括红系、粒-单系、巨核系、嗜酸粒系、嗜碱粒系、T淋巴系、B淋巴系、血小板等多维度。

  • 检测内容复杂

包括疾病病原体、成分变化、代谢变化、病理变化和机体反应等。

  • 检测方法多样

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原理、不同仪器、不同试剂,涉及的检测方法复杂多样。

  • 检验仪器、试剂种类繁多复杂

各仪器不仅原理不同、方法不同,而且性能不同。即使是同种类的仪器或试剂也涉及众多不同厂家。

  • 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多

存在于检验前、中、后各个环节。

而且,伴随各专业领域检验种类及复杂性的增加,对于临床医师而言,解释其专业领域外的检验结果变得越来越困难。

临床愈发需要检验科对检验结果进行深入系统的描述,使繁杂的检验数据背后的临床意义尽可能以准确、及时、明了的方式展现出来。

所以,笔者也想和大家共同探讨,检验诊断性报告的具体模式和内涵如何?
    

从具体疾病/项目

检验诊断报告专家共识说起

  
虽然业内并未就检验诊断性报告的定义、内涵或模式形成完整的共识,但各类疾病或者项目的检验诊断报告专家共识前些年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发表了很多。

  • 《血脂异常疾病检验诊断报告模式专家共识》

  • 《外周血细胞检验诊断报告的临床应用价值》

  • 《乙型病毒性肝炎检验诊断报告模式专家共识》

  • 《肠道感染性疾病检验诊断报告模式专家共识》

  • 《尿液常规检验诊断报告模式专家共识》

  • 《临床基因检验诊断报告模式专家共识》

  • 《临床微生物检验诊断报告模式专家共识》

  • 《甲状腺疾病检验诊断报告模式专家共识》

  • 《性病检验诊断报告模式专家共识》

  • ...


这些专家共识虽然方向各不相同,但都旨在规范检验诊断报告,模式上也都有相似之处。具体内容一般至少包含了检验信息、检测结果和检验诊断/结论。


  • 检验信息


包含医嘱信息和检测信息。医嘱信息主要是患者信息、样本类型、申请科室和医师、临床诊断以及申请的检验项目。检测信息则指的是标本编号、检测节点时间、检测方法、检验者、报告者、报告时间等。


  • 检测结果


包含检测数据、文字描述、检测图表等。文字描述对检测结果进行解释,应明确、简洁。图表应包括检测项目序号、检测项目名称、结果、报告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上下箭头)和检测方法等。


  • 检验诊断/结论


一般是基于检验信息、检测结果等做出的诊断、解释和建议等,可包含诊断、鉴别诊断、疗效监测 、预后判断、进一步检验检查建议等。


检验诊断报告的签发者,也就是检验医师,按照现行规定,理论上必须为执业注册为医学检验、病理专业的执业医师。


当然,检验报告提供实验室诊断,不论形式和内容,都不能用来代替最终的临床诊断,而是为后者提供实验室证据,其与其他诊断手段(如物理、影像等)共同构成最终的临床诊断。而且也不是所有的检验项目都需要检验医师签发诊断报告。


因此,检验医师不能超越其专业,不能直接为病人提供最终诊断和治疗意见,只能为临床主治医师提供实验室诊断,及在特定的范围里建议可能的治疗手段。



其实,依照现行的规定,如果临床检验诊断报告真的在名义上大量落地推广,大量检验技师反而失去了签发报告的资格,这对于目前的检验行业来说,无疑是得不偿失的!

而这也是很多人担忧的问题。尤其是“五改四”之后无法考取执业医师资格的检验人,他们的积极性和未来发展该如何保障?

但规范的报告形式将充分发挥检验医学知识体系的临床作用,体现检验医学的知识内涵,也有利于检验人才的培养,更重要的是协助临床医生从繁杂、大量的数据信息中节省时间,提高获取信息的效率。

这种规范的、旨在将检验结果中所蕴含的诊断和治疗信息最大程度地诠释给临床的高质量检验报告,是检验人参与临床沟通、提升学科水平的重要基石!

总之,规范化的检验报告模式根本目的是将复杂的零散的检验信息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描述,发掘数字背后的临床意义,帮助临床医师能从繁杂的数据中解脱出来,直指患者的病情变化,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从根本上提高检验结果的应用效率!

来源: 检验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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