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中央纪委监委官网发布题为《以案明纪释法丨接受医疗设备“捐赠”后定向采购相关服务如何定性》的文章。 文章将附加定向采购条件的“捐赠”,列为属于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商业贿赂行为; 文章认为接受附带定向采购条件的设备“捐赠”,行为本质系为“捐赠”方谋取商业利益并收受财物。 商业贿赂的 9种具体行为 7月12日,重庆市监局发布关于医疗商业贿赂的合规指引:《重庆市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再次明文禁止以下多个隐蔽利益输送行为。 根据《重庆市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归纳整理如下: 1. 假借销售费、推广费报销: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不当利益,重点关注因素包括代理商选择、支付频次、直接或间接支付给个人、支付与销量挂钩、财务记账科目的正确性等。 从代理商(供应商)选择、支付频次、直接或间接向相关个人支付、支付是否与销量挂钩、财务记账科目是否正确等方面审查销售等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是否存在虚报项目、虚增费用、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带金销售”。 2. 假借支付佣金: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不当利益,审查佣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从佣金收受者的身份、与交易双方的关系、金额是否与服务相匹配、佣金约定与支付的时间、佣金是否如实入账等方面审查佣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3. 学术活动、科研协作、学术支持名义:通过学术活动等名义给予不当利益,审查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从活动地址选择、活动议程安排、参与人员身份、经费支出项目、活动开展频次等方面审查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4. 赠送礼品、旅游、餐饮或娱乐活动:通过赠送礼品或安排旅游等方式给予不当利益,审查礼品或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从礼品或相关活动项目的内容和价值、赠送对象、赠送时间、赠送频次等方面审查礼品赠送及相关活动安排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5. 赞助或捐赠:通过赞助或捐赠方式给予不当利益,审查赞助捐赠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从赞助捐赠目的、对象、流程、是否与商业销售挂钩、是否具有排他性等方面审查赞助捐赠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6. 场地租借:假借场地租借将出租出借收益与诊疗活动挂钩,审查场地租借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从场地位置、场地租金、场地用途、租借期限、租借模式、是否与相关医疗业务挂钩等方面审查。 7. 获取合作机会:医药企业为获取合作机会给予不当利益,审查业务合作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从项目招采、目录编制、价格确定、合作方式、人员构成、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等方面审查。 8. 违规开具处方收取回扣: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开具处方收取回扣或不当利益,审查处方开具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从用药选择、用药数量、违规统方、用药规格、处方与个人利益是否挂钩等方面审查处方开具 9. 其他名义活动:以义诊、咨询等名义开展活动,审查活动是否与产品销售挂钩,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可能。 商业贿赂 风险提醒分化 商业贿赂的风险提醒被划分为行政、民事、刑事三个部分,明确了相应情况的罚款数量、刑期长短,以及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的行为。 具体如下: 多省密集发布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管理趋明 目前各省发布的有关医药商业贿赂的指导性文件: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中列明了医药生产和经营企业行贿受贿的界定,以及界定各种手段。 文件对贿赂财物做出界定,财物包括金钱及金钱等价物(包括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电子红包、礼品卡、购物卡以及可折抵消费的各类票券等)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类实物。 财物给付方式包括:直接给付,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通过报销费用等方式进行给付。 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餐饮、有偿发表文章、贵重物品的无偿使用权等等给付财务以外的其他利益手段,或者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各类服务等。 同时明确,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未明示及未如实入账的,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治理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的行为。 (二)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不法行为。 (三)在生产环节前置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带金销售”。 (四)在流通环节使用票据、虚构业务事项以及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将套取资金用于利益输送的行为。 (五)假借捐赠资助、实验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 (六)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安排、组织娱乐性活动或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 同时明确责任:经营者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者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经营者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