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随《意见》同时发布了四个附件,其中包括了《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 清单中共有36个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同时明确了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事项共分共分12类,包括病原微生物防治2项、医疗废物管理3项、医疗卫生人员管理2项、医疗卫生技术管理6项、医疗卫生血液管理1项、放射卫生管理1项、职业卫生管理10项、游泳场所卫生2项、公共场所卫生2项、学校卫生管理3项、消毒管理3项、餐饮具集中管理1项。 在这些具体事项中,有多项内容与我们检验人的工作有关: ↓上下滑动查看全文↓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此次浙江省卫健委发布的为补充意见,早在2021年9月,浙江省就已印发了《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同时具备的三大条件:
1.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原则上,纳入《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研判和裁量,完善决策程序谨慎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与2019年发布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相比,2023年版的清单新增了18项不予处罚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新增事项涉及了病原微生物防治、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卫生技术管理等多项与检验人密切相关的内容。 而在2019年发布的《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就已明确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实施流程: 在去年10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曾列出了《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而自2021年来,全国也有多地与浙江省一样发布了涉及更广泛医疗健康领域范围的“轻微不罚”规定。 今年2月,常州纪委官方公众号龙城清韵公布了《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自施行以来的成效:截至目前,已对11个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实行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金额约100万元。 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而医疗健康领域范围的“轻微不罚”规定无疑是符合这一趋势的。 “轻微不罚”是在统筹考虑企业发展实际的情况下,给予了企业更多自纠的机会,是为了进一步释放政策资源,更好地体现包容、审慎、柔性的政策红利,力求依法行政和企业发展关系最大公约数。 初次发生是“轻微不罚”需要满足的条件,但相较于“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判定需要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后果轻微以及及时改正。这无疑给执法带来了挑战,同时,是否将会存在企图寻找规定的漏洞,从而使得违法乱象增加的可能,也是很多人所担忧的, 对此,浙江省卫健委也给出了回应: 本文编辑:小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