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决定联合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 近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西省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打响了落实行动的第一枪!其中明确了检验人的工作重点。 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 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依法注册和执业管理,以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为重点,对全体医务人员加强“三基”“三严”训练教育,落实考核机制,不断提升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诊疗行为。 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医学伦理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因特殊情况下超指南、超规范开展诊疗活动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并向医疗管理部门备案;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掌握各类检查、治疗的适应证,因病施治、规范行医,杜绝过度诊疗,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提高检查检验质量。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临床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覆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和临床检验项目管理,重点关注即时检验(POCT)质量管理,积极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对于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危急值项目管理目录和识别机制,强化危急值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 全面落实行政监督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全面落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健全“质控管理、病例评价、监督检查、约谈点评”四项工作机制,强化医疗质量全行业、全流程监管和综合协同监管,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质控组织、医疗机构聚焦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各专业质控工作改进目标,以推动目标实现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健全质控体系和工作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范本级质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强化对质控中心指导考核,进一步扩大质控工作覆盖范围,提高质控中心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重点专业质控组织要延伸至县区。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季度召开至少1次专题会议,研究质控体系建设运行、推进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计划等相关工作。 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本级质控中心管理,进一步完善质控中心组织构架、职责任务、人员配置、运行监管等,细化工作任务要求,强化日常督导指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质控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推进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安排等相关工作,按年度对质控中心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切实提高质控中心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考核评估指挥棒作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医院等级评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医联体绩效考核、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单病种质量管理等作为提升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加强行动期间过程监管和考核评估,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持续强化医疗质量安全内涵建设,切实提升行动成效。 以质量安全为基准,完善内部绩效管理。医疗机构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探索建立以医疗质量安全为导向的内部绩效分配机制,将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职务聘任、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个人晋升的重要依据。 (一)启动阶段(2023年8月-9月)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印发行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制定行动效果监测指标体系,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行动实施方案,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安排行动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和质控组织按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和本领域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内容。具体方案统一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备案。 (二)实施阶段(2023年10月-2025年10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动效果监测指标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每半年收集、分析一次行动效果监测指标数据,加强指导评估,及时解决共性问题;召开调度会议,通报各地各单位医疗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情况,扎实推动提升行动开展。每年度开展行动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发掘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遴选年度典型案例并进行宣传推广。各医疗机构要明确内部责任分工,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建立并实施“台账式管理”,明确整改内容、整改目标、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确保医疗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三)评估总结(2025年11月-12月) 医疗机构和质控组织应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或本单位工作总结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形成本辖区行动总结报告同步报送至省级。2025年11月30日前报送三年工作情况,相关材料报送至联系人邮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各市、各单位总结的基础上,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炼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经验,通报巡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加强行动计划和工作成效宣传,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信息来源:山西省卫健委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