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是个神奇的地方,很多人对检验科毫无了解,却喜欢指手画脚。有人说检验科只是仪器当道,有人说检验人就是按开关的,更有人说整个检验专业都没什么技术含量。面对这种说法,其实检验人们都不想回应太多。只是最近在知乎上看到了这样一个话题,引起了我的思考。近来也经常听到检验科主任抱怨,临床科室纷纷开展各种检测项目,一些项目不再送检验科化验。难道是临床要跟我们抢饭吃?临床医生为何盯上了检验项目?不管到底是不是真的,就借这个机会,来简单探讨下“这些临床科室为什么要做检验科的工作?”POCT项目是临床科室的最爱,无需高大上的设备和高精尖的技术,简便、快捷、见效快。开展理由:“方便临床诊断与疗效观察,简便快捷”!床边检验(point-of-care testing, POCT)是利用便携式装备(包括便携式血糖检测仪、床房血气分析仪等)直接在最贴近病人的地点完成标本采集、检测和结果报告等整个流程的检验。POCT具有检验中转时间短和方便实用的优点,例如呼吸道病原体、PCT、骨碱、CRP等,这些看起来操作相对简单的检测项目,在不少临床科室都已经自主开展。但由于是分散检测,若操作不够规范或质量控制把握不好,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将大受影响。- 出报告快,为急诊、急救车、ICU抢救病人赢得时间;
《床边检验(POCT)质量管理规范》中给出了如下规定:从事POCT操作的人员应是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护士、医生、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医务人员:- 由所在POCT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做好相应POCT检测工作的专业能力。
很明显大部分临床科室从业人员都没有资格做POCT的项目以及发POCT的结果。而且就笔者见过的,与其说是临床人员在做POCT项目,还不如说是当班护士在做。临床科室是否真的了解POCT,是否真的会操作POCT,是否能准确无误的发出POCT报告,这些问题都需要深思。-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第二十一条: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根据实验室管理制度的要求,所有检验项目必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SOP)、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做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和院内比对工作。很明显,大部分的护理和临床从业人员都不具备这样的技能,大部分的非检验专业从业人员做这一方面的工作,都是很困难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这种情况存在较大的质量隐患。 各临床科室的快速血糖、心梗三项、血气分析等检测项目,临床出具的简易报告与检验科LIS系统的报告格式、方法学、质量标准不统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若出现医疗纠纷,定是医院管理漏洞无疑。实验室具有完善的LIS系统,检验报告单可以实现任何时间的查询工作,而临床小实验室的数据难以保存。随着检测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出现大量的POCT项目,若不对其加以规范管理,临床的POCT项目将遍地开花,不利于医疗质量的控制。检验科能被临床科室“瓜分”,也在侧面反应了一个问题:检验科和检验人在医院的地位。有人说,当公立医院都开始为钱疲于奔命时,检验科这头“看上去很美味的大肥羊”就被盯上了。检验科这个能在医院创造部分收入的科室,开始被瓜分起来。这个科室做点简单的检测项目,薅点检验科的羊毛;那个科室自行开展抽血送检,也薅点检验科的羊毛……一来二去,检验科开始被“瓜分”,尴尬的检验局面愈演愈烈。没有资格做检验也没有资格发报告的科室把自己的工作给“抢”走了,检验人越来找不清自己的职责所在和自己在医院里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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