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即墨仁和医院作出了警告、罚款3000元、吊销医学检验科的处罚。 据了解,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即墨仁和医院检查发现,即墨仁和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实施了乙肝五项的免疫学检测。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即墨仁和医院作出以下处罚:警告、罚款3000元、吊销医学检验科。 即墨仁和医院是经即墨市卫生局批准,即墨市政府专项引进建设的重点单位,和即墨市家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建筑面积近3千平方米,现有床位80余张,医护人员150多人,经营范围包括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西医结合科。 除此次涉事的即墨仁和医院以外,还有2021年11月,淮北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因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免疫、血清学检验专业检验活动,被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吊销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 由于涉事为民营医院,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医院的检验科被吊销,在其中任职的检验人极有可能会面临着失业的困境。 据小编了解,对于超出诊疗范围开展检验活动这一行为,目前最为严重的处罚就是吊销涉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检验科。 作为检验科的一员,我们也需要对相关的管理条例有所了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身为检验人,这些条例可以说是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小编也希望各位同行不要去触碰不该触碰的“高压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