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11 月 26 日, 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时间截止到 2021 年 12 月 12 日。 图源:国家卫健委官网截图 01 为推进全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政策 2006 年 2 月,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要求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 2009 年 6 月,卫生部印发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对全国省级以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0 年 6 月,卫生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就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有关工作提出更明确的要求。 2018 年 7 月,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深入开展 「互联网 + 医疗健康」 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 提出逐步将所有公立医院接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到 2020 年,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地市级等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合格的,在相应级别行政区域内检查检验结果实行互认,并实现医疗联合体内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信息共享、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避免患者重复检查。 各省也出台了相应政策,例如河南省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称要继续推进全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 02 在最新互认管理办法中 又做出了很多完善的举措 1. 针对可以互认的检查结果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在第二条【定义】中: 并重点提示了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2. 对于互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此前强调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在最新办法第十二条【互认范围】中,从全国到地区进一步分级细化。 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并且首次提出了互认标识。第十三条【互认标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 HR。 3. 检验互认被明确列入指标考核。 第三十三条【惩处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03 近十几年来相关部门不断推进 站在检验人的视角,依然困难重重 1. 检验技术受限 在最新办法中统一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然而即便是同级医院之间,即使使用的同一种检测方法,由于仪器型号或生产厂家等的差别,也无法达到检验结果完全一致的水平。 无论是仪器型号、检测方法、试剂甚至实验室温度,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从技术层面实现检验检查互认依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2. 医疗纠纷责任归属难 以检验人的亲身经历来说,一名男患者,梅毒 TP 阳。三天后,再次抽血检查 TP 阴。相隔 2 天特异性抗体就发生了变化,也幸好就隔了 2 天,我们及时找出上管血,检验发现两管血血型不同,明显不是同一人。 直接报到医院,医院一查,是抽血的护士没在意,女的用了男的医保卡。结果,护士当月被扣奖金。 像此类医疗事件,如果换做不同医院,就会给检验人及医生造成很大的困扰。 在最新办法中提出了六种【复检条件】 : 由于疾病在不断变化,一些检查相隔一段时间,结果就可能不同。对于特定项目的复检时间间隔就很难界定。 如果上一家医院检验科做了化验,万一结果错了,医生参照以前的检查结果,制定了治疗方案,导致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很难判定责任归属。 3. 利益分配难 最新办法中明确规定,对已有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不得重复检查检验。 这意味着原本孤立、封闭的检查检验资源将得以有效利用。同时这也意味着公立医疗机构的利益将重新分配,检验检查是医疗机构的主要收入之一,检验互认会不会继实施药品零加成之后再一次动了医院的奶酪? 抛开医疗机构之间的蛋糕分配不谈。在一家医院做了检验,去同级别家就不做这些项目,检验科的奖金和绩效都与这些检验项目息息相关,化验少了,收入必然又降了。 结语 即便很多现实因素都在制约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但是国家多年来推行的决心不容置疑。但目前发布的管理办法还有待细化,很多现实问题依然没有完全解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要依靠各级部门协同发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