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超常劳动有补偿 《通知》要求: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水平,注重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 1.及时发放临时补助最高每天300元 针对疫情期间医务人员加班加点这一情况,要求按照《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该临时补助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分为两类共四档:一类一档、一类二档、二类一档、二类二档。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00元、200元、100元、50元,详情如下: 2.增核绩效工资总量补偿超常劳动 《通知》还提出: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当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一次性单独增核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补偿医务人员付出的超常劳动,并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3.提高卫生防疫工作者津贴最高每月560元 《通知》提出,要落实好国家关于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该政策是去年二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到的,已获国务院批准。 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详情如下: (一)一类津贴:每人每月560元 1.专职从事烈性(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2.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3.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二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2.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3.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三)三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 1.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 2.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3.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4.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 5.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 6.遇到地震、洪水、高温、伤寒、食物中毒、生物战等紧急情况,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四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1.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 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3.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疫工作的。 优先入编、职称倾斜不仅在提高薪酬待遇方面,在编制、职称上也对疫情防控医务工作者有所倾斜。 3.依法为医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落实医务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落实职称晋升倾斜政策 《通知》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外医务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对暂时难以入编的医务人员,鼓励所在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鼓励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医务人员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处置时限累计超过1个月,视为完成1年帮扶基层经历,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认定为合格。 对长期加班、值班、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按具备1条“超额工作量”量化业绩对待。 对涉医犯罪要“快侦快诉快审” 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巡逻防控,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商属地公安机关设立警务室并落实相关职责,公安机关加大对院内巡护力量的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和针对性处置的指导力度。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和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制止;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医务人员建立补充保险,根据医务人员承担的医疗服务风险,购买医疗责任险。 以下为原《通知》原文 甘肃省建立保护关心关爱医务人员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保护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医务人员权益,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推进健康甘肃建设,做好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21〕13号)要求,就我省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善工作条件 (一)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提升医务人员工作环境。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医务人员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建设。加强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休息场所、基础性疾病药物、清洁劳保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设施改造,加强职业暴露防护设施建设和防护设备配置,定期为医务人员更新工作所需防护物资和设施设备。科学预判医用防护物资需求,加强医用防护物资储备。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全员培训演练,通过规范医疗操作、疫苗接种、放射防护、物理隔离等方式,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避免交叉感染,减少医务人员在职业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加强医务人员健康防护,必须全面为各医疗卫生机构配齐防护物资,防护用品调配要向关键岗位和部门倾斜。落实健康监测制度,发现医务人员感染,必须及时隔离防护、全力救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保障安全的执业环境 (四)依托“平安医院”建设工作,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巡逻防控,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商属地公安机关设立警务室并落实相关职责,公安机关加大对院内巡护力量的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和针对性处置的指导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和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制止;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检、法对涉医犯罪要“快侦快诉快审”,严惩暴力伤医等违法行为,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平安诊疗环境。(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平安医院建设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平安医院建设活动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保力量建设,不断完善安防设施、安检设备等,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医务人员建立补充保险,根据医务人员承担的医疗服务风险,购买医疗责任险。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其安全防范意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强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备医务人员。科学安排诊疗护理班次,合理安排会议培训等,保障医务人员合理休息休假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医务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因工作需要不能落实的,经医务人员本人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延长工作时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支付相应工资报酬。(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人社厅配合) (七)组织好医务人员年度健康体检,做好健康监测。对临床一线岗位进行风险和压力评估,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和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及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及时采取心理援助措施,疏解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加强心理健康科普材料制作使用,对医务人员在内的有关重点人群开展心理科普宣教。(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八)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务人员,按人员比例配备心理医生,加强生活用品的保障。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连续从事救治工作超过1个月的,要安排轮休。工作任务结束后,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健康体检和疗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落实薪酬等待遇政策 (九)严格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深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水平,注重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323号)等有关要求,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医务人员薪酬等合理待遇。(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配合) (十)提高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落实好国家关于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当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一次性单独增核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补偿医务人员付出的超常劳动,并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十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外医务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暂时难以入编的医务人员,鼓励所在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鼓励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省人社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十二)依法为医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落实医务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认定工伤情形的,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保障医务人员及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以身殉职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及时发放烈士褒奖金和抚恤金,积极开展慰问、悬挂光荣牌等活动,妥善解决烈士遗属的实际困难。(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职称倾斜政策 (十三)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医务人员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处置时限累计超过1个月,视为完成1年帮扶基层经历,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认定为合格;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科技奖励的不将年度考核优秀作为申报正高职称的限制性条件;“攻坚组”“突击组”“专家组”等团队获得的表彰或奖励,团队个人可按相应级别业绩对待。(省人社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十四)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并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时可破格晋升高级职称;获省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通过的,参考其他业绩,由评委会考核认定高级职称;获市厅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通过的,参考其他业绩可申报副高级职称,由评委会评审认定。申报全省县以下基层范围有效高级职称时,获市厅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参考其他业绩,由评委会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获县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通过的,参考其他业绩,由评委会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对长期加班、值班、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按具备1条“超额工作量”量化业绩对待。(省人社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六、人才项目倾斜支持 (十五)在国家级人才项目选拔推荐中,对在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并发挥积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予以倾斜。在甘肃省领军人才、甘肃省优秀专家等我省人才工程计划实施中,对业务能力过硬、专业贡献显著、业绩特别突出的防疫科研人员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优先给予支持。(省人社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七、加强人文关怀 (十六)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务人员的家属保障工作。深入了解医务人员家庭情况,建立台账,分类施策,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不安排孕期或哺乳期医务人员到一线工作。对家有老人、孩子的要统筹安排,尽可能使其兼顾家庭,同时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制度,帮助解决其老幼照护等实际困难。开通医务人员家属就医绿色通道。对于医务人员子女教育给予更多帮助关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七)在中国医师节、国际护士节等节日期间,对工作实绩突出、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优异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各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医务人员赠送相关保险等。(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弘扬职业精神 (十八)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注重发掘医务人员先进典型。在中国医师节、国际护士节等节日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表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读,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注重发掘医务人员迎难而上的鲜活事例,讲好感人故事、凝聚强大力量。(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做好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而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对于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奋战在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开展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的工作人员及集体进行及时奖励。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具体标准参照公务员奖励标准,按照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的标准执行。同时,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工作,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到位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牵头协调逐一落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政策待遇。人社部门要牵头进行政策统筹,就相关政策形成具体化、易操作、可落地的措施和方案。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落实好职责范围内的保障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切实保障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举措落地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