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推进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验检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简化就医环节,缩短就医时间,降低诊疗费用,提高人民群众就医感受度和满意度。 《方案》明确互认范围: 二级、三级、二级对三级医疗机构之间;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内部。 同时,随着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检查能力的提升和质量控制工作的完善,将适时调整扩展互认范围。 《方案》提出,互认项目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医学检验项目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医学检验项目 临床免疫学检验项目、临床生化检验项目、临床血液、体液学检验项目、临床微生物检查检验项目、通过 ISO15189 认可的实验室,其认可的项目可为互认项目。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普通X线检查、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部分超声检查项目、常规心电图、24小时动态血压。 同时,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措施的完善,将不断对互认项目进行调整扩充,并向社会公布。 《方案》要求,互认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在通过相应互认项目质量控制的前提下,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予以互认,不再进行重复检验检查。同时,医疗机构纳入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项目应通过质量控制并取得互认证书,出具的医学检验检查报告单在互认项目前标注“互”符号,作为患者到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就医时结果互认的凭证。经诊治医生判断不符合互认条件的检验检查项目,要向患者或家属充分解释,需重新检验检查的项目,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患者提供通过质量控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前提下,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不认可,人为原因造成重复检查的,由相关医院和责任医生承担相应的检验检查费;提供检验检查结果确实存在技术质量问题,由出具结果医院和责任医生承担相应的检验检查费用,并纳入对相应质量控制机构的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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