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各级医保部门要与接种单位确认有关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的应收或应付额,据实划拨。我国医卫机构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根据此前规定,疫苗接种实施居民免费。疫苗及接种费用由医保基金负担,财政对医保基金给予适当补助(经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审核确认的实际接种疫苗及接种费用的30%对医保基金给予补助)。前期重点人群接种,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安排费用保障。
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补助医保基金部分实行分档补助。其中,2021年清算工作分批次进行 《通知》指出,2021年的资金清算工作要分批次进行,此次清算时间为2021年2月6日-6月30日的医保专项资金应付疫苗及接种费用方可进行清算。根据规定,2021年2月6日之前的不纳入本轮清算范围。符合规定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等特殊人群在规定日之前所产生的疫苗及接种费用也可进行清算。《通知》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要求,对本次清算的资金数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填写表格。(见文章末尾)。医疗机构需采集到的信息有受种者姓名、证件号码、疫苗接种时间、接种剂次、疫苗生产企业代码、疫苗批号、疫苗追溯码、接种单位编码等关键字段。对于表格内的信息一定要保证完整且符合校验规则。对于不符合规则的,要在5日内补充改正并提交。不能按时补充的,不纳入此次清算范围。如有特殊原因或身份信息采集不便的(如涉密、服刑、戒毒、看守、拘留以及其他由主管部门牵头部署接种的人员等)应由相关机构提供相应主管部门盖章的书面材料。交接单要经过盖章确认,以电子版PDF的格式发送给当地医保、财政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和卫生部门要对表格内的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材料齐全且属于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医保专项资金予以支付。对于疫苗发生的合理损耗,应当单独报送,单独审核。需由当地疾控机构采集破损疫苗的剂次,批号,疫苗追溯码。经审核,材料齐全的且属于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医保专项资金予以支付,财政按规定予以补贴。属于企业责任的,人为恶意损坏的,医保专项资金不予支付。各省医保部门应于7月31日前与省相关采购机构完成结算。2月6日以后货验收入库的,并且到货价格调整为议定价格的,医保专项资金可按医保议定价格支付,不再区分合同签订日期。财务应该核对好疫苗结算费用从预付金抵扣,且完成疫苗费用的实际结算。各接种单位收取的自费疫苗款,按现有收支渠道归集资金。其中用医保专项资金采购的疫苗,收取的疫苗款要及时上交省级采购机构,冲抵疫苗采购预付款。接种费用清算 7月31日前,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与接种单位完成本次清算接种费用的结算。2月6日前紧急接种和接种疫苗产生的接种费用,其中财政尚未支付的,医保专项资金可按本地接种费用结算标准支付接种费用,按每剂次不超过10元(含注射器)予以补助。数据报送 8月7日前,各省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数据信息复核和实际结算情况,将本省的 《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 《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存疑疫苗)》 《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 《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医保专项资金清算数据汇总表》 以电子版PDF格式上报给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并且同步抄送给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于已拨付的资金,《通知》里也规定,各地医保部门要根据疫苗接种进度,及时掌握已拨付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避免后期出现已拨付医保专项资金超出应结算资金或超出部分无法退回的情况。相关采购机构应合理制定疫苗采购计划,避免出现因库存量过大造成浪费资金的情况。《通知》提到,本次清算工作由各省医保局负责,并且联合卫生健康部门成立清算工作专班。各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算工作。各省医保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负责8月7日前网络访问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统一门户子系统专项工作-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统计模块报送数据。如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问题。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要求时限内完成信息报送、信息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予以联合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