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该法的颁布也明确了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究竟什么是“生物安全”呢? 不同的学者们基于对生物安全概念的不同相应地在对生物安全法的理解也有不同,“广义论者认为:生物安全是指让一切生物处于不受损害的状态。结合较为突出的现实问题,一般认为生物安全主要包括转基因技术安全、外来物种入侵、濒危物种保护等等;狭义论者认为:生物安全仅仅指的是转基因技术的安全问题。 对比生物安全国际法与国外法理论与实践,我们发现“生物安全”中的“生物”是有所指的,一般情况下它仅指两种“生物”。一种是微“生物”,另一种是“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的研究范围一般限定在生物技术与微生物领域。
其次,“生物安全”的“安全”并非是指生物处于安全的也就是不受损害的状态。这里的安全是指防止生物危害,也就是让自然环境、人类健康或是其他生物免受生物危险物质的损害,而不是保护该生物危险物质的安全。 因此,我们可以将生物安全定义为:生物安全是指防止由生物技术与微生物危险物质及其相关活动引起的生物危害。这里的危害既包括对环境、对人类,也包括对其他生物的危害。这种危害既可以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危害,也可以是已经科学或实践证明确实存在的危害。引发危害的既可能是意外,也可能是人为故意,如窃取或滥用等。 生物安全法属于污染防治法的范畴。生物安全就是防止生物污染,生物安全法就是生物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所针对的生物污染是由生物技术、危险微生物及相关活动导致的生物污染。 从国内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生物安全的立法范围聚焦在生物技术安全、微生物及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农林畜业及食品生物安全、危险病原体及生化毒素的管理、流行性疾病及公共健康管理、生物武器管制与生物战的预防等六个专题之内。 我们国家此次通过的《生物安全法》总共包括了:“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五个专题。
生物安全法明确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生物安全法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定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同时,法律健全了各类具体风险防范和应对制度。针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风险,分设专章作出针对性规定。此外,还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从严设定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论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新华网报道等 |